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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南昌城市中心区将不得新建低层住宅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后,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而《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则同时废止。该《规定》明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开建,最高可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如果需要修改规划设计图,须先听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给予补偿。此外,城市中心区不得新建零星、低层住宅。


  开发区没有规划管理权


  南昌市曾于1995年制定了《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97年、2001年两次进行了修正。但因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规划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就此,南昌市决定重新制定一部法规,对各项制度进行细化或者补充。


  根据有关规定,城乡规划管理权统一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不得擅自下放,已经下放的要坚决收回,而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没有规划管理权。就此,该《规定》明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在各区、开发区(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同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未领证便开建要受重罚


  在城乡规划的实施方面,《规定》提出,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进行建设,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修改规划设计图要先听证


  该《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同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工程;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此外,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还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须依法给予补偿。


  城市中心区不得新建低层住宅


  该《规定》提出,城市规划区内一般不得新建架空线。现有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城市、镇规划区内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零星、低层住宅。而住宅小区的建设,须建配套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建设临时道路、交通、管线工程等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类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层,且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获批准,就擅自开建临时建设工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此外,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才可开建。否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不停工的违法行为可查封


  在监督检查方面,该《规定》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不停止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须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须依法查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须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许可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规划许可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接到有关举报电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须及时受理,并核实、处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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